第 1935/2004 号 EC 法规(以下简称“FCM 法规”)规定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需要遵守的一般要求。另一项欧盟法规针对与食品接触的特定材料制定了额外要求,例如针对塑料材料的第 10/2011 号欧盟法规或针对陶瓷制品的第 84/500/EEC 号指令。如果不存在针对材料的欧盟规则,则可能会有相应的成员国国家法规。《FCM 法规》需要与关于良好生产规范 (GMP) 的第 2023/2006 号 EC 法规一同执行,后者规定了关于在制造食品接触材料时应用 GMP 的一般规则和详细规则。
如果您销售需要遵守《FCM 法规》的食品接触材料,则必须确保这些材料符合 GMP 以及所有欧盟或各个成员国针对材料或物质的要求,如陶瓷制品、再生纤维素膜、金属或塑料。您还必须遵守各个成员国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是对《FCM 法规》的补充。
这是一项一般性建议,不得替代法律建议。如果您对与所售食品接触材料商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FCM 法规》适用于哪些食品接触材料商品?
《FCM 法规》适用于包括活性和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在内的材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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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食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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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食品接触,且本就用于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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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以合理地预计会与食品接触或将其成分转移到食品中
示例包括:包装和容器、厨房设备、餐具、盘子和咖啡壶。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包括古董、覆盖或涂层材料(例如,覆盖干酪皮、加工肉制品或属于食品一部分并可能与其同食的水果的材料)以及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设备。
《FCM 法规》规定了哪些关键义务?
成分:
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必须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制造,以便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它们不会将成分转移或释放到食品中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且不会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改变食品的成分、味道或气味。
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还应遵守与以下方面相关的所有适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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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用于制造材料和物品的物质列表;获准加入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物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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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或智能材料和物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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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指明这些物质和/或包含这些物质的材料和物品的特殊使用条件。
欧盟制定有针对材料的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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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塑料材料的第 10/2011 号欧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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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活性和智能材料的第 450/2009 号 EC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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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再生塑料材料的第 282/2008 号 EC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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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陶瓷制品的第 84/500/EEC 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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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再生纤维素膜的第 2007/42/EC 号指令
欧盟制定有针对物质的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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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5/2005/EC 号法规 - 限制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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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11/EEC 号指令 - 针对释放亚硝胺和亚硝基胺物质的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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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4/2011 号欧盟法规 - 针对中国大陆或香港原产或托运的三聚氰胺或聚酰胺制成的厨具
所有活性材料和物品均不得改变食品的成分、味道或气味,例如掩盖食品变质,这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智能材料和物品不得提供有关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食品状况的信息。
注意: 对于没有具体欧盟措施的食品接触材料,各个成员国可能采用他们自己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规定。您还有责任确保您确认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成员国法规。
相关文件:
符合某些欧盟材料要求的食品接触材料必须随附合规声明。这些特定要求目前涵盖在以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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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塑料材料的第 10/2011 号欧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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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活性和智能材料的第 450/2009 号 EC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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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再生塑料材料的第 282/2008 号 EC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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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陶瓷制品的第 84/500/EEC 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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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再生纤维素膜的第 2007/42/EC 号指令
各个成员国的国家措施在要求提供合规声明时,可能还会要求提供额外的食品接触材料。
贴标:
在为材料或物品贴标以及进行推广和展示时,不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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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或智能材料和物品必须贴上相应标签,以表明材料或物品是活性和/或智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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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物品必须贴上相应标签,以便消费者可以识别不可食用的部分。
在供应或销售时尚未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应随附以下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贴在材料/物品或其包装上,也可以贴在材料或其包装的标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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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品接触”字样、有关其用途(如酒瓶)的具体说明或《FCM 法规》附录 II 中包含的符号
除非其特征显示明显用于与食品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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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妥善使用而必须遵守的任何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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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加工商或负责在欧盟建立市场的卖家的名称或商标名称,以及地址或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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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活性材料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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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准许用途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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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信息(例如,活性成分释放的物质的名称和数量)。此类信息旨在让使用这些材料和物品的食品业务经营者遵守所有其他欧盟规定;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则需遵守适用于食品的成员国规定,包括食品贴标规定。
上述信息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且不可移除,同时前三个要点应采用成员国确定的易懂语言(如官方国家语言)。
是否还有其他义务?
根据《一般商品安全指令》(GPSD),生产商和分销商也需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 GPSD,生产商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生产商是指欧盟制造商;如果没有欧盟制造商,则是指欧盟进口商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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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必须确保他们仅销售或供应安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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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使他们能够评估食品接触材料商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风险。这包括采取措施来告知消费者存在风险,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将商品撤出市场、警告消费者或在必要时向消费者召回商品)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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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应在食品接触材料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他们的详细信息(名称和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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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商知道或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应当知道食品接触材料商品因不符合一般安全要求而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则应通知市场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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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必须应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其合作,以避免他们供应或已经供应的商品带来的风险。
分销商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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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要求谨慎行事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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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或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应当知道食品接触材料商品因不符合一般安全要求而会给消费者带来风险,则有义务通知市场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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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应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其合作,以避免他们供应或已经供应的商品带来的风险。
其他信息
我们强烈建议您访问欧盟委员会网站,以了解有关《FCM 法规》的更多信息:
https://ec.europa.eu/food/safety/chemical_safety/food_contact_materials_en
https://www.efsa.europa.eu/en/topics/topic/food-contact-materi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