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 995/2010/EU 规定,首次将木材和木材商品投放入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营商有义务进行审慎调查,且供应这些商品的贸易商有义务保留记录,以杜绝木材的非法采伐以及相关木制品的贸易。
您有责任遵守 995/2010/EU 号法规。本材料仅供参考,并非法律建议。如果您对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顾问。请注意,995/2010/EU 号法规具有直接效力,但成员国有权制定具体处罚,且有权执行该法规。
995/2010/EU 号法规适用于该法规附录中所列的木材和木材产品,您可以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查阅附录(参见下面的“附加信息”)。995/2010/EU 号法规的附录中列出了使用欧盟海关编码命名法的木材产品。
该法规涵盖了各种进口与国产的木材和木材产品,包括实木制品、地板、胶合板、纸浆和纸张等,但不包括书籍、杂志和报纸等印刷品,以及乐器、玩具和游戏等。995/2010/EU 号法规对由回收木材制成的木材产品或产品组件进行了豁免。回收木材指已完成生命周期,若不再利用便会作为废品弃置的木材或木材产品。
此外,995/2010/EU 号法规还授权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修改和补充附录中列出的木材和木材产品清单。但迄今为止尚未对丰附录进行任何修改。
根据 995/2010/EU 号法规的定义,运营商指的是将木材或木材产品投放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投放市场指的是通过任何方式首次供应木材或木材产品(无论使用何种销售技巧,包括通过长途通讯方式供应),供内部市场进行分销或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使用,无论是为了换取收益还是免费。
在这方面,运营商需承担两项义务:
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时使用“审慎调查机制”进行审慎调查。
为此,运营商可以选择建立自己的审慎调查机制,也可以选择由监督机构建立的机制。这些监督机构都是欧盟委员会认可的私人机构,可协助运营商履行审慎调查义务。
审慎调查机制的要求于 995/2010/EU 号法规的第 6 条提出,并在实施条例 607/2012/EU 中正式确立,这两项法规均可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查看。但总的来说,审慎调查机制有三个关键要素:
但是,这些运营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木材和木材产品,因为 995/2010/EU 号法规根据自身规定将此类木材和木材产品的采伐视为合法行为:
根据 995/2010/EU 号法规的定义,贸易商指的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销售或购买已投放国内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据该法规规定,贸易商需承担基本的可追溯性义务,他们需要能够确定:
这些信息必须保存至少五年,并根据要求提供给主管当局。
强烈建议您访问欧洲委员会网站了解有关 EUTR 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欧盟木材法规的指导文件(提供欧盟地区的 23 种语言版本)、经认可的监测机构列表,以及实施条例: